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90號
TYDV,107,訴,2490,201810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90號
原   告 光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萬2 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1/1頁


參考資料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