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35號
TYDV,107,訴,1935,2018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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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35號
原   告 楊春妹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僑愛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飛雄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三八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七三九八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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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