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03號
TYDV,107,訴,1903,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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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黃文明
      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明雄,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貴鋒 ,且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38頁),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全交通公司 )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自105 年11月22日起至107 年11月22日止,利息按 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35 %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 為4.69%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使用票 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日全交通公 司復於105 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麗雲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 年 11月22日起至107 年11月22日止,利息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 碼年利率1.93%機動計算(目前年利率為2.99% ),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若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 ,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自107 年7 月間已 發生大量退票且有未清償之註記,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並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除如主文第1 項所示外,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簡易資料查詢結果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利率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 查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6-29頁),而被告日全交通公司 、林勳彰黃麗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自 認,另被告黃文明雖因其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 其自認,惟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 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 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 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日全交通公司既有票據退票且有未清償 註記之情形,依兩造間之約定,被告日全交通公司對於原告 所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林勳彰黃文明、黃 麗雲均為被告日全交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自亦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日全交通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任。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年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 │648,404元 │民國107 年6 月22日│ 4.69﹪ │自民國107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
│ │ │ │ │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約定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 2 │639,890元 │民國107 年6 月22日│ 2.99% │自民國107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起至清償日止 │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約定利息利率百分│
│ │ │ │ │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左列約定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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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