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逸凡
張書韻
被 告 張瓊分
周柏宏
周雨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就訴外人元記食品有限公司就民國104 年7 月24日簽 訂授信契約書後歷次所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等文件提 出於本院。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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