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簡根元
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陳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任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 條 第2 項、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永福公司),前向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陳報該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解 散且選任陳崑榮為清算人,經臺南地院函覆准予備查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8號陳報清 算人就任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應堪認屬實。嗣陳崑榮雖於民 國105 年3 月1 日具狀向臺南地院陳報其已辭任清算人,經 臺南地院函命其應陳報股東會同意其辭任及選任新清算人之 相關證明文件,惟陳崑榮並未依法陳報,是足認被告永福公 司現仍清算中,且仍由陳崑榮擔任清算人之事實,應可認定 ,則參諸上揭公司法規定,本件被告永福公司尚未清算完結 ,其法人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且係由陳崑榮為其負 責人,先予敘明。
二、被告永福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 有,伊為擔保對被告永福公司新臺幣100 萬元債務之履行, 而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詳如附表所示,下稱系 爭抵押權)。惟伊與被告永福公司間歷次發生之債務,均遵 期清償,迄今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且被告永福公司亦已結 束營業,已無業務往來之可能,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永福公司應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被告永福公司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系爭不 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 至第8 頁、第12頁至第2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南地 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卷宗查核無訛,核與其所述相符; 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永福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 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 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 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 滅,且無既存之債權,而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其原擔 保之存續期間內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 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有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 告既未積欠被告永福公司債務,且被告永福公司亦已於100 年5 月間起進行清算程序,兩造間將來應可確定不會發生債 權債務關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永福公司應就系 爭抵押權登記辦理塗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永福公司就系爭抵押權登記辦理塗銷,於法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
│編號│系爭不動產 │抵押權登記內容 │
├──┼───────────────┼──────────────────┤
│1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396 地│㈠登記日期:92年1月17日 │
│ │ 號土地 │㈡字號:桃資登字第0262670號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㈢設定不動產: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 段396、397、398、399、400、401地 │
├──┼───────────────┤ 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
│2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397 地│ 1951)及同段499建號房屋(設定權利 │
│ │ 號土地 │ 範圍:全部)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㈣權利種類:抵押權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㈤權利人: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㈥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00 │
│3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398 地│ 萬元 │
│ │ 號土地 │㈦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㈧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 │
├──┼───────────────┤ │
│4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399 地│ │
│ │ 號土地 │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 │
├──┼───────────────┤ │
│5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400 地│ │
│ │ 號土地 │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 │
├──┼───────────────┤ │
│6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401 地│ │
│ │ 號土地 │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 │
│ │㈢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51 │ │
├──┼───────────────┤ │
│7 │㈠坐落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段499 建│ │
│ │ 號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 ○
○ ○ 區○○○○街00巷0號1樓) │ │
│ │㈡所有權人:簡根元 │ │
│ │㈢權利範圍: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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