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73號
TYDV,107,訴,1673,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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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簡根元
被   告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陳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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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