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042號
TYDV,107,訴,1042,201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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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柳鳳美
被上訴人  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6,02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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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