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柳鳳美
被上訴人 柳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6,02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