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18號
TYDV,107,補,918,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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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啓明
      湯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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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