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蕭家權
邱健樑
曾進明
廖卿伶
謝盈嫻
周淑慧
李賢清
彭昭鋒
黃啓明
湯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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