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03號
TYDV,107,補,90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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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黃仲岳
      蕭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美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6,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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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