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3號
TYDV,107,補,893,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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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長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普室內裝修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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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龐普室內裝修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