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88號
TYDV,107,補,888,2018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林振田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 律師
被   告 郭國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國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