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
被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346,7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19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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