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01號
TYDV,107,補,801,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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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洪智銘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穠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
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
臺幣(下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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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