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054,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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