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張煒敏
鄧淑芬
張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蓉君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50,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