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3號
TYDV,107,補,743,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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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胡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陳俞卉
      胡石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俞卉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
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
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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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