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38號
TYDV,107,補,738,201810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   告 黃來火
      黃來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黃信東
      黃信陽
      黃信助
      黃宗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東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
090 元(計算式:7100×( 10+10+30+10+15) ÷0.3025=1,760,
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