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連文江
被 告 陳沅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沅榜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