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英彥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僅記載107年度司票字第 6316號本票裁定案號,並未具體說明欲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 案號為何,是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法乃屬可 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係請求 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請具體表明該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 、案號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範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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