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李文義
被 告 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附條件買賣
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8,2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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