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07號
TYDV,107,補,607,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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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鍾昀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龍志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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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