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88號
TYDV,107,補,588,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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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呂學貴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張哲誠律師
被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瑰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891,50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2366.32+1314.85 │現值    │
│      │7100元  │=3681.17    │2613630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755200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26891507 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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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