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梁銀升
原 告 梁栗富
原 告 梁双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梁騰緯
梁騰暉
梁騰霖
梁瑞美
梁瑞珍
梁瑞琴
梁珮蓉即梁瑞娟
梁蘭國
梁蘭財
梁蘭祺
梁蘭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騰緯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93,1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294,400+2,09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