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0號
TYDV,107,補,330,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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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梁銀升
原   告 梁栗富
原   告 梁双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被   告 梁騰緯
      梁騰暉
      梁騰霖
      梁瑞美
      梁瑞珍
      梁瑞琴
      梁珮蓉即梁瑞娟
      梁蘭國
      梁蘭財
      梁蘭祺
      梁蘭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騰緯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93,10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4,294,400+2,098,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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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