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守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附表:
一、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是否有何親屬與聲請人同住?為何 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承租人非聲請人,該 租約之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1,500元,如該屋係向他人分 租,為何聲請人就生活支出所列租金部分係租金之全額11,5 00元?並請陳明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二、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所駕計程車係向車行所承租,每月 應負擔之金額,並請提出相關契約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資料。
四、聲請人所列出每月支出金額22,850元,高於桃園市最低生活 標準13,692元,請再調整每月支出金額細目後,重新提出。五、請說明聲請人全戶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 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 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七、請提出自105 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