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彩恩即梁翡珊即梁世賢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
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
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釋明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
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
之證明資料。另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6 、105 年度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支出扶養費用為若
干?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及相關單據或憑證以
資證明(如:電話費、交通費、膳食費、日常支出、家用支
出等)。
五、提出聲請人現領取租屋補助4,000 元之補助款入帳存摺影本
為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