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7年度,584號
TYDV,107,家親聲,584,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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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楊秉榮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彤彤楊蓁蓁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項記載:「
相對人自民國107 年8 月27日起至民國按月給付聲請人楊秉榮
臺幣(下同)18,000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
已到期」,未載明給付扶養費之迄日,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之;如
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則本件標的金額為216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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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