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7年度,287號
TYDV,107,家聲,287,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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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相 對 人 李逢蘭即李卓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卓凡(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卓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李卓凡之債權人,李卓凡於於民國 107 年3 月17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 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 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6 013 號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確定證明 書、戶籍謄本、本院107 年度(行政)字第000000000 號函 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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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