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
原 告 卓振忠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詹泰山
簡詹鳳嬌
詹銘譽
詹素蘭
詹明峰
卓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 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