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詹鴻鈞
法定代理人 詹君婷
代 理 人 李怡卿律師
相 對 人 鄧安順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其於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否認子女事件(本院107 年度家親 聲字第127 號),因聲請人為民國106 年5 月生,並無資力 ,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專 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