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46號原 告 丁雁被 告 黃崇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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