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277號
TYDV,107,婚,277,2018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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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黃成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月珠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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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