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黃成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月珠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