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王家偉
王陳阿葱
王進龍
徐佳妮
潘志強
潘仙輝
曾正雄
劉盧敬妹
秦嘉隆
彭盛發
兼上列人之
代 理 人 賴振茂
關 係 人
即被選任人 鄭崇文律師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權人)
鍾桂花
劉彩蓮
鍾安時
鍾佳時
鍾肇霖
鍾莊甘妹
鍾桂香
鍾玉時
被 繼承人 鍾肇坤(亡)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 7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案由欄、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賴慶昌」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鍾肇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