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039號
TYDV,107,司繼,2039,2018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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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徐吳阿完
      徐雪梅
      徐燈火
      徐玉梅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曾阿輝(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曾阿輝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未表明被繼承人曾阿輝之出生年月日、死亡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生前最後住所,致本院無從審核本
   院有無管轄權、聲請人是否為繼承人等法定程式。故請提
   出曾阿輝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被繼承人曾阿輝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
   含前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
   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
   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
   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
   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
   順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
   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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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