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徐吳阿完
徐雪梅
徐燈火
徐玉梅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曾阿輝(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曾阿輝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未表明被繼承人曾阿輝之出生年月日、死亡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生前最後住所,致本院無從審核本
院有無管轄權、聲請人是否為繼承人等法定程式。故請提
出曾阿輝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被繼承人曾阿輝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
含前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
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即
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
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
承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
順位、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
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