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674號
TYDV,107,司繼,1674,2018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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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674號
陳 報 人 王正明
被 繼承人 王楊月裡(亡)
上列陳報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 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 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可稽。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楊月裡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死 亡,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 ,向鈞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云云。
三、經查,陳報人為本件聲請時,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發函命聲請人補 納聲請程序費用,上開函文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前 揭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頁15-16 ),然陳報人 迄今猶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陳報人之陳報遺產清冊 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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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