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379號
TYDV,107,司繼,1379,2018100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379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陳明碧
      陳坤炎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健三(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 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陳明碧陳坤炎未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嗣經本院於107 年8 月6 日函請聲明人補正程序費用, 該函並已合法送達,有本院前揭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本院卷頁21-22 ),惟聲明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聲明人既 未繳納程序費用,已有不合程式事由,故本件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