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283號
TYDV,107,司票,9283,2018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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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283號
聲 請 人 林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維(原名:黃章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請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
    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註:請求起息
    之日期,須在「提示日」以後(包括提示日當日),方
    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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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