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9154號
TYDV,107,司票,9154,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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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4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順龍許建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許順龍許建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本件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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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