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151號
聲 請 人 信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乙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順龍、許建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許順龍、許建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請提出本件本票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