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910號
聲 請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經核債務人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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