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895號
TYDV,107,司票,8895,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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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95號
聲 請 人 蔡進坤
非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文貴、陳文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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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