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廖運青、廖運青、林美
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相對人兼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運青,業於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速補正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或撤回該部分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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