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8807號
TYDV,107,司票,8807,2018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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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廖運青廖運青、林美
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相對人兼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運青,業於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速補正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或撤回該部分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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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