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658號
TYDV,107,司票,7658,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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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58號
聲 請 人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秋敏謝世輝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9 月1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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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