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524號
TYDV,107,司票,7524,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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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524號
聲 請 人 宋謙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ALANDRIA JACKIELYN NAPAT (喬潔琳)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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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