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51號
聲 請 人 曾宇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景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正確之各本票的利息起算日, 經本院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8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後雖有補繳聲請費,但本票的利息起算日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