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87號
TYDV,107,司拍,587,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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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憲豪許彭雪琴許素青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許憲豪許彭雪琴許素青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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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