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憲豪、許彭雪琴、許素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許憲豪、許彭雪琴、許素青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