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64號
TYDV,107,司拍,564,2018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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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暄正(即許芸淑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劉暄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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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