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暄正(即許芸淑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劉暄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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