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聲 請 人 江濱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美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除戶謄本。二、相對人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三、相對人繼承系統表。四、相對人之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庭拋棄繼承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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