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聲 請 人 莊克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守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證明文件( 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相對人於106 年10月6 日所簽發,非在本件抵押權存續範圍內發生,自非系爭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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