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45號
TYDV,107,司拍,545,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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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莊克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費守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證明文件( 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相對人於106 年10月6 日所
簽發,非在本件抵押權存續範圍內發生,自非系爭抵押權擔保效
力所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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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