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44號
TYDV,107,司拍,544,2018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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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張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秀燕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及桃園市○○區○○段00○號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及不動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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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