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44號聲 請 人 張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李秀燕所有坐落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及桃園市○○區○○段00○號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及不動產附表。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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