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05號
TYDV,107,司拍,505,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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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余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水旺、陳麗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相對人陳水旺、陳麗雪所有之座落如附
  表所示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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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